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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申請補發手續及所需文件如下:

 

國內遺失

國外遺失

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地區)遺失【註4】

向鄰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

返國申請補發

在香港申請補發

返國申請補發

 

 

 

1.「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註1】

2.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註2】

 

1.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註3】。

2.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請逕洽駐外館處】

1.入國證明書正本。【註5】

2.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註6】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3.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註2】

1.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註3】。

2.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請洽香港事務局服務組】

 

1.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註5】。

2.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註6】,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

3.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註2】

 

 

 

註1:本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警察局分局報案,並持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護照。

註2: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請詳閱「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註3: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遺失報案證明,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註4:於中國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或護照已過期(或效期不足一個月)之國人目前尚無法在行政院於澳門設立之機構(澳門事務處服務組)申請補發或換發護照,僅能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相關細節請逕洽澳門事務處服務組。

註5: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因急於返國等因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設立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

註6: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遺失護照返國申請補發者,入境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之入國許可證副本已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者,得以持憑該入國許可證副本,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普通護照須知)申請補發護照。倘遺失入國許可證副本者,須向移民署申請補發後再行申請護照。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也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許可證副本,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普通護照須知」)申請補發。倘遺失入國許可證副本者,須向移民署申請補發後再行申請護照。

注意事項:

1.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2.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以3年為限。

3.護照遺失二次以上 (含二次) 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4.自100年5月22日起,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申請撤案,亦不得再使用。惟倘持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5.工作天數:在國內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在國外請逕洽駐外館處。

6.國內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國外請逕洽駐外館處。

7.出國旅遊請注意自身安全並妥善保管護照。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須知內容僅供參考,請仍以現行法令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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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