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申請原因 適用條款 申請方式 核 准 程 序 核 准 期 限 檢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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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役男申請短期出國(觀光出境)

第4條 
第1項

第7款

1.得就近向全國任一鄉(鎮 
、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二十歲以上經核准在學緩徵者,得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3.年滿二十歲之年1月1日起至應屆畢業當年6月30日止,尚在國內就學之緩徵役男,另得向移民署以網路方式申請出國。

1.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審核,符合規定核准出境者,系統列印出境申請書1式3聯(「異地申辦」1式4聯,格式如附件7),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2.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出境

最長不得逾4個月。

註:由移民署 
(http://www.
immigration.
gov.tw) 網站申辦經電腦查核許可,列印之「在學緩徵役男出國核准 」文件,期限內可多次使用出境。

1.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如由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亦需備妥身分證 
、印章。) 
2.其他有關證件( 
如委託書 
、監護人印章等)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13)

備  考

1.此款規定,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 
2.役男護照應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移民署蓋出境核准章,或網路申辦取得列印之「
在學緩徵役男出國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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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